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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件物流企業運輸安全管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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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 發布日期:2020-12-29 14:40:37【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大件物流企業公路運輸安全的相關術語和定義,根據標準化流程和管理要素,對承運企業、人員、車輛、經費、運輸過程管控、儲存、吊裝、牽引、應急管理、事故管理、績效評定等做了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大件物流企業運輸行為的安全管控。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其隨后所有修改單(不包括勘誤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589 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

GB 4785 汽車及掛車外部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

GB/T 8226-2008 道路運輸術語

GB/T 33000-2016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

DL/T 1071-2014 電力大件運輸規范

JT/T 1180.1-2018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基本規范

JT/T 1295-2019 道路大型物件運輸規范

T/APD 0001-2019 道路大件運輸護送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大件物流 large cargo logistics

是指通過運輸、搬移、裝卸、儲存、信息處理等作業活動有機結合,按照相關運輸方式對超限貨物的管理規定,實現對具有不可拆解特性的大型物件,由供應地向接收地實體流動的計劃、實施和管理的全過程。

3.2 大件物流企業 bulk logistics enterprise

是指具備適載的運載設備以及管理要求,按照相關超限貨物管理規定,從事對具有不可拆解特性的大型物件進行合法運輸、有效管理的企業。

3.3公路大件運輸 road transport of large cargo

指運用適載的運載設備,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按照相關運輸方式對超限貨物的管理規定,通過公路運輸方式,從起運地至交付地,對具有不可拆解特性的、超過GB1589所規定外廓尺寸或重量的大型物件進行位移的過程。

3.4超限運輸 oversize or overweight goods

本文件所稱超限運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運輸超限行為:

——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米;

——車貨總寬度超過2.55米;

——車貨總長度超過18.1米;

——二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18000千克;

——三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5000千克;三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7000 千克;

——四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1000千克;四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6000 千克;

——五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3000千克;

——六軸及六軸以上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9000千克,其中牽引車驅動軸為單軸的,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6000千克。

前款規定的限定標準的認定,還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二軸組按照二個軸計算,三軸組按照三個軸計算;

——除驅動軸外,二軸組、三軸組以及半掛車和全掛車的車軸每側輪胎按照雙輪胎計算,若每軸每側輪胎為單輪胎,限定標準減少3000千克,但安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加寬輪胎的除外;

——車輛最大允許總質量不應超過各車軸最大允許軸荷之和;

——拖拉機、農用車、低速貨車,以行駛證核定的總質量為限定標準;

——符合《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規定的冷藏車、汽車列車、安裝空氣懸架的車輛,以及專用作業車,不認定為超限運輸車輛。

3.5 相關方 interested party

能夠影響決策或活動、受決策或活動影響,或感覺自身受到決策或活動影響的與大件運輸安全管理有關或受其影響的個人或單位。

3.6運企業 contractor

按照約定的規格、條款和條件在一個工作場所向本組織提供服務的外部組織。

3.7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road transport operation permit

是單位、團體和個人有權利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證明,既從事物流和貨運站場企業經營時必須取得的前置許可,物流公司根據經營范圍的不同視當地政策情況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3.8道路運輸勘察 road transport survey

依據現有運輸線路的設計車輛、設計時速、設計交通量通行能力、圓曲線最小半徑、緩和坡段和縱坡等技術指標,依據實際道路踏勘結果,給出的運輸解決方案并附路勘報告的過程。

3.9 風險 risk

發生危險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與隨之引發的人身傷害、健康損害或財產損失的嚴重性的組合。

3.10 風險評估  risk assessment

運用定性或定量的統計分析方法對安全風險進行分析,確定其嚴重程度對現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可靠性加以考慮以及對其是否可接受予以確定的過程。

3.11風險管理 risk management;hazard management

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確定風險控制的優先順序和風險控制措施,以達到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減少和避免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3.1事故 accident

造成死亡、人身傷害、健康損害、貨物或設備損壞或其他損失的意外情況。

4.  承運企業基本要求

4.1  承運大件運輸的企業《營業執照》應合法有效,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具備大件運輸資質;涉及電力設備承運的,應取得相應等級的《電力大件運輸企業資質證書》。

4.2  企業應遵守道路運輸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及規定,定期組織開展宣貫與培訓。

4.3  企業應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環境方針和目標,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目標,明確目標的制定、分解、實施、檢查、考核等環節要求,同時定期對目標進行評估與考核,持續改進。

4.4  企業應建立健全運輸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定期召開安全例會、掌握運輸安全狀態,解決運輸安全問題,確保大件運輸安全目標實現。

4.5  企業應對運輸業務投入必要的資金、給予人力和物力的資源支持,安全生產經費專款專用,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6  企業實施運輸任務前,需提前對全過程運輸路線開展道路運輸勘察、風險辨識及道路整改,確保道路符合安全通行條件。

4.7  實施全員參與運輸安全,及時排查運輸安全隱患及整改,實施常態化安全培訓,持續提高運輸人員的安全知識和技能。

4.8  企業應對大件運輸過程中涉及的重大風險和突發意外事故,建立應急管理體系和應急預案,做好應急相應工作。

4.9  企業應建立運輸事故調查和處理制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如實上報事故,同時針對事故開展事故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及處理建議,編制事故調查報告,落實事故糾防措施,開展事故調查。

5.  企業安全組織機構及職責

5.1  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組織領導機構,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配備相應的安全專職管理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建立健全各層級安全管理網絡。

5.2  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相應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并取得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培訓合格證且必須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5.3  企業應按運輸項目風險程度、規模大小設立相應的項目安全組織結構,明確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運輸隊長、運輸人員等各崗位安全職責,圍繞運輸安全開展分工協作,對運輸項目進行科學且合理地計劃、組織、監督、控制、協調等工作,提升運輸服務的安全效率及有效性。

6.  運輸服務資源

企業應確定并提供滿足組織運輸服務中涉及到職業健康安全及環境管理活動所需的服務資源。

6.1  人員能力、教育培訓

6.1.1  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運輸作業人員的切實需求,結合運輸風險開發或引進運輸安全培訓課程。

6..1.2  企業應制定安全培訓計劃矩陣、實施教育培訓計劃,如實記錄培訓情況,培訓合格方可上崗。定期評估培訓效果及改進措施,按照一人一檔建立培訓檔案。提高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安全管理能力、安全知識。

6.1.3  啟運前應對運輸人員安全技術交底,交底內容包括:運輸任務、運輸路線、道路風險點管控措施、安全注意事項等。

企業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納入本企業從業人員統一管理,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技術交底的教育和培訓。

6.1.4  安全培訓頻次要求如下:

a)  員工入職時應開展三級安全教育培訓,確保所有人員培訓合格;

b)  人員換崗安全培訓應在換崗后一周內完成,并確保培訓合格后上崗;

c 變更風險(運輸路線變更、人員變更、貨物變更等)應風險變更前完成安全培訓;

d 常態化培訓,一線運輸人員每周培訓一次。

6.1.5  企業應建立大件運輸駕駛員花名冊。大件運輸駕駛員必須具有A2型及以上與駕駛車輛對應的駕駛執照,并取得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貨運從業資格證,證件需在有效期內,且具有三年及以上實際運輸經驗。同時具備相應的生理素質和心里素質。

6.1.6  從事起重吊裝作業的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和技能。

6.2.  車輛安全、設備設施

6.2.1  企業應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實施一車一檔。檔案中應包含車牌、馬力、排放標準、車輛尺寸、年檢日期等內容。車輛有變動時,需及時對車輛實施審核并更新檔案。

6.2.2  車輛應持有效的《道路運輸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照;車輛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規定的技術等級。車輛年檢合格,車輛尾氣排放符合國家和運輸途經地方環保規定要求。

6.2.3  車輛應確保出廠資料齊全,性能良好。使用時間10年以下的車輛,每年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使用時間10年以上(包括10年)的車輛,每6個月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6.2.4  應安排專人負責車輛技術管理,定期車輛進行全面維護保養。車輛工裝受力部分使用時間達到半年須進行無損檢測,其他受力部位至少每年進行無損檢測。

6.2.5  確保大件貨物捆扎用手拉葫蘆、棘輪式壓緊器、吊裝帶、支架、綁扎帶等綁扎工具完好、有效。

6.3  安全投入保障

6.3.1  企業應按規定足額計提滿足運輸安全條件的費用,并有效投入,安全投入費用需專款專用、規范使用,建立臺賬并監督運輸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安全生產費用應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a)  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道路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支出;

b)  購置、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通信導航定位和自動識別系統等支出;

c)  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d)  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e)  、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及標準化建設支出;

f)  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g)  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h)  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i)  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j)  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7.  運輸過程管控

7.1  運輸策劃、前期準備

7.1.1  確認貨物信息

a)  企業應獲知大件貨物基本參數,了解大件貨物外形尺寸、設備包裝要求、質量及重心、支承和綁扎加固點位置,根據貨物信息選擇合適運輸車輛和護送車輛。

b)  了解大件貨物裝卸的吊點、頂升點、頂推點或牽引點位置

c)   了解貨物的接貨地點、交貨方式、裝卸要求、運輸要求、存儲要求。

7.1.2  道路運輸勘察

a企業應了解大件運輸所經路段的公路等級、公路橋梁的設計荷載標準,查驗路基牢固性,路面寬度,彎道半徑,道路橫坡度、縱坡度。查明運輸沿途橋涵、隧道、線纜、牌架、收費站、建筑、樹木等對大件運輸通行尺寸、車貨載荷的限制要求。

b) 編制勘察報告,勘察報告應客觀、準確、詳細、全面地反映運輸沿途及裝卸場地情況,對不符合安全通行的道路進行運輸路線變更或道路整改。

7.1.3  編制運輸方案

根據前期道路勘察報告及貨物信息,編制運輸方案,運輸方案應包含以下內容:項目組織架構、貨物信息、車輛信息、運輸路線、貨物綁扎防護、風險點通行措施、倉儲安全、吊裝安全、牽引安全、項目上的風險源辨識及事故應急處置等內容。

7.2.  提貨安全、防護警示

7.2.1  運輸前依據審批通過的《運輸方案》對運輸人員和護送人員開展安全技術交底,了解運輸風險防控及運輸安全要求。

7.2.2  運輸人員進入裝貨廠區前,接受工廠入廠安全告知培訓,穿戴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設備、服從工廠安全管理規定。

7.2.3  車輛在廠區內行車執行按照廠區限速規定行駛,行駛過程中須專人指揮,避免駕駛盲區。

7.2.4  廠內進行設備吊裝作業時,設置統一的起重指揮人員和專人安全監護,在起重指揮的統一指揮下遵照起重吊裝規程進行裝車、綁扎作業。任何人員不得進入起重機吊臂轉動范圍內,不得在吊物下方或吊物危險半徑范圍穿行或停留。

7.2.5  車輛車板或載貨平臺應平整、無凹凸現象。大件貨物應均衡、穩定、合理地分布在車板上,不超載、偏載,不集重、偏重,不發生移動、滾動、傾覆、倒塌或墜落等情況。

7.2.6  大件貨物與載貨平臺接觸處應鋪設橡膠墊等防滑材料,采用合適規格的手拉葫蘆、棘輪式壓緊器、鋼絲繩、卸扣、絞繩、槽鋼、角鐵等綁扎工具,采用“八字”綁扎法等合理的方式對貨物進行綁扎固定,以避免貨物滑移。

7.2.7  大件貨物綁扎固定后,應在貨物超寬、超長部位設置警示燈帶、警示燈、反光條等警示材料,同時在貨物表面懸掛明顯安全警示標志,提醒社會車輛遠離大件貨物。

7.2.8 貨物綁扎、警示工作完成后,起運前,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獲得《超限運輸許可證》。

7.2.9  啟運前提前了解沿途地理環境、氣象條件,查明運輸期間有無暴雨、濃霧、冰雪、大風等惡劣天氣以及泥石流、山體滑坡、塌方等自然災害,及時根據環境因素調整運輸工作安排。

7.3  在途安全、防御駕駛

7.3.1  通用安全

a)  運輸前應當對車輛的燈光、制動、轉向、傳動系統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b)  按照《超限運輸許可證》中規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不得隨意變更。運輸途中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行車規范安全駕駛、文明行車。

c)  當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5米,或者總寬度超過3.75米,或者總長度超過28米,或者總質量超過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嚴重影響公路完好、安全、暢通情形時,大件車輛應做到編隊運輸,編隊不超過 6 輛,指定專人統一指揮。每隊配專人專車護送,護送人員不得少于2人,護送車輛不得少于 1 輛,護送人員具備一定的道路大件運輸護送經驗,并經過中國水利電力物資流通協會大件運輸護送專業委員會組織的專業培訓,并獲得相應證書。

d)  運輸途中宜保持勻速行駛,應避免快速起步、急劇轉向和緊急制動。運輸途中執行防御性駕駛,遵守預估風險、放眼遠方、視野環回、留有余地、引人注意駕駛原則。

e)  司機連續駕車達到4小時需要在能保證貨物安全的區域(服務區、車流量小的寬闊道路)停車臨時休息,不得疲勞駕駛,駕駛員當天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7.3.2  特殊路段管控

a)  車輛在進出加油站、匝道、收費站、服務區和其他交通擁擠路段,車輛通行時應專人指揮車輛行駛及交通指揮。指揮人員要注意觀察運輸車輛周圍的障礙物情況及其他社會車輛動態,指揮、疏導社會過往車輛,確保設備運輸車輛安全通過。

b)  在通行橋涵、隧道、廣告架等限高路段時,根據凈空高度選擇合適車道,宜降速行駛,避免因道路顛簸導致刮擦事故。

c)  通行收費站、治安檢查站等限寬、限高路段時,評估車貨總寬、總高風險,觀察并評估障礙物間距,正確選擇通行車道,防范刮擦事故。

d)  通行彎道轉彎、十字路口、“S”型、“U”型路段,應錯開車輛高峰期行駛,通行時設置專人穿戴安全帽、反光背心、手持停車牌,有序攔截、指揮社會車輛,指引大件車輛安全通行,必要時使用三腳架、警示錐、移動隔離欄進行道路臨時封閉。

e)  在加油站、服務區駐車休息時合理選擇停車區域,避免在主干路、彎道處、出入口停車,停車后設置專人看護貨物,做好車輛防溜措施,在車貨周邊設置錐筒、水馬等警告標志,夜間停車時應做好燈光警示

7.4.  風險管控

7.4.1  運輸項目風險評價從運輸大件尺寸、地貌形態、運輸距離、作業牽引、坡度特性、道路壓實度、風險路段數量、環境因素等維度,建立運輸項目風險評估模型開展風險評價。根據每個維度對應的子項權重,綜合得出運輸項目風險等級。根據項目風險等級派遣運輸隊伍,巡檢頻次,實施項目風險管控。

7.4.2  針對同一項目不同路段,辨識不同路段及作業活動涉及的側翻風險、觸電風險、牽引風險、吊裝風險、刮蹭風險、碰撞風險、溜車風險等。通過風險矩陣法或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LEC法)評估事故可能性及嚴重性,依據風險評估標準確定路段風險等級,實施安全風險差異化動態管理。

7.4.3  通過制定道路排障標準、車輛性能提升、確定車輛行駛軌跡、指揮站位、設立警示標志以及安全管理措施和應急處置措施等確定不同等級風險點安全通行措施,同時將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通過班前會、周度例會等行駛告知運輸從業人員,關鍵風險點涉及警示標志,使其熟悉運輸安全風險,掌握、落實應采取的控制措施。

7.5  隱患排查

7.5.1  企業應建立安全檢查及隱患治理制度,明確各級人員安全檢查標準和檢查頻次。建立安全隱患臺賬,對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錄入臺賬,監督責任人落實整改,追蹤整改進度,執行隱患閉環管理。

7.5.2  對檢查發現等重大事故隱患或發現事故征兆可能危及人員生命和造成財產損失的,應局部或全部停止運輸活動,經整改治理,復查合格后恢復。

7.5.3  運輸人員執行一日三檢,經常性地對車輛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車輛性能完好、貨物無損。

——啟運檢查:出車前檢查內容應包含車輛性能檢查、運營證件的檢查、貨物質量檢查及綁扎警示檢查,啟運檢查發現不合格及時整改,否則不予出廠。

——途中檢查:運輸途中停車時應開展檢查,著重檢查車輛性能、監測儀表數據、電力大件綁扎緊固情況,貨物完好情況。發現異常應及時處理。

——抵達檢查:車輛抵達目的地后,向貨物交接人交接前檢查貨物完好性,不得將質量缺陷貨物進行交付。

7.5.4  項目安全巡檢:因根據項目風險難易程度,對運輸項目開展安全巡檢,檢查項目安全要求執行、人員不安全行為、車輛和貨物的不安全狀態、道路風險排障、安全培訓落實、事故整改措施落地等,發現隱患發現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要填寫《隱患整改通知單》計入隱患臺賬,并跟蹤隱患整改。

8.  儲存、吊裝、牽引

8.1  儲存安全

企業應確保大型物件儲存期間的貨物安全,通過以下方式在規定條件下進行:

8.1.1  儲存場地建設

a)  合理選擇儲存場地位置,儲存位置應選擇遠離山體、交通要道。地面壓實度應符合標準,滿足貨物承載要求,嚴禁在松軟的泥土地面和沙子地面上存放貨物。

b)  場地應保持平整、無石塊、磚頭、樹枝等雜物。儲存場地應有通暢的排水渠道,保證雨后無積水。

c)  儲存場地應采用柵欄圍墻、圍欄、警示帶對儲存場地隔離警示,同時應在儲存出入口設置醒目的安全告知、安全警示標志、車輛通行路線及儲存貨物布局圖。

8.1.2  貨物儲存安全

a 貨物儲存實施分區、分類管理,禁止混放亂放。貨物堆碼整齊、布局合理、標識清晰,位置圖示信息明確。

b)  長期存放的貨物,應使用防雨篷布或防雨帆布對貨物進行防雨和防風沙防護,要求防護罩綁扎牢固。

c)  儲存區域內應及時清理周圍可燃物,根據儲存場地面積及貨物危險性設置消防滅火器材,同時應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d 確保儲存環境滿足要求,對儲存設施采取安全措施,根據物品特性,設置防火、防水、通風、溫濕度控制、蟲鼠害控制等條件;

e 采用適宜的方法對庫區進行監控,定期對存儲數量進行盤點、檢查,并建立相關記錄。

8.2  吊裝安全

8.2.1  吊裝作業應與吊裝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作業前開展吊裝安全交底,吊裝工作人員須持有相關有效資格證,起重設備年檢合格、安全工具靈敏、有效。

8.2.2  吊裝作業安排專人指揮,作業前審核起重機械載荷及吊物重量匹配性,不得超載吊裝。熟知貨物起吊點、吊索具要求,檢查起重設備及吊索具完好性;

8.2.3  當用兩臺以上起重機同吊一貨物時,吊裝前應制定詳細的技術措施并落實安全交底,必須在統一指揮下進行,各臺起重機的載荷分配應合理并明確,不得超過單機最大額定載荷的80%,起重時應密切配合,動作協調一致。

8.2.4  起重作業前疏散無關作業人員,作業中執行十不吊,任何人員嚴禁在起吊物及吊裝危險半徑范圍內穿行或停留。

8.2.5  起重機在架空高壓線路附近進行作業,其臂桿、鋼絲繩、起吊物等與架空線路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規定的安全間距。

8.3  牽引安全

8.3.1  如果運輸途中需牽引作業,應提前確認牽引位置,設置牽引平臺標識牌,嚴禁半坡牽引。

8.3.2  根據車貨總重、坡度大小選擇合適的鋼絲繩、倒鏈等牽引連接工具,作業前檢查牽引車輛及牽引工具的完好性,發現缺陷及時更換。

8.3.3  牽引作業前對牽引人員及運輸人員開展技術、安全交底,確定牽引地點、牽引方式、牽引路線及行車軌跡,同時應對牽引司機配備對講機,與運輸人員明確統一指揮信號,做到車輛同時發力,同起同停

9.  應急管理

9.1  應急管理組織機構及人員

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應急管理組織機構,以運輸項目為單位制定應急工作小組,制定項目負責人為專門負責應急管理工作,建立與本企業運輸安全特點相適應的專職應急救援隊伍。

9.2  應急設施、裝備、物資

9.2.1  企業應根據可能發生的事故種類特點,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應急設施,配備應急裝備,儲備應急物資,建立管理臺賬,安排專人管理,并定期檢查、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可靠。

9.2.2  大件運輸車輛應急物配備齊全。每輛運輸車輛應急物資至少包含以下內容:備胎、行車記錄儀、滅火器、事故三腳架、安全錘、光電指揮棒、6個擋車器、8個警戒錐筒、1頂安全帽/人、1件反光馬甲/人、1臺對講機/人。

9.3  應急預案

9.3.1  企業應在開展運輸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建立運輸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體系應符合GB∕T29639-2020《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專項應急預案至少包含以下內容:運輸事故通用專項應急預案、自然災害事故專項應急預案、高溫中暑專項應急預案、觸電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火災事故專項應急預案、車輛故障專項應急預案、嚴寒凍傷專項應急預案、野外動物咬傷專項應急預案、凍雨大霧專項應急預案。

9.3.2  企業應定期評估應急預案,及時根據評估結果或實際情況的變化進行修訂和完善,并按照有關規定將修訂的應急預案及時報當地主管部門備案。

9.4  應急演練

企業應制定應急演練計劃,根據演練計劃定期組織公司各運輸項目開展運輸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做到一線運輸人員參與應急演練全覆蓋,并對演練進行總結和評估,根據評估結論和演練發現的問題,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改進應急準備工作。

10.  事故管理

10.1  運輸事故報告

10.1.1  企業應建立事故報告程序,明確事故內外部報告的責任人、時限、內容等,并教育、指導運輸人員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的程序報告發生的運輸安全事故。運輸事故快報應包含事發時間、地點、項目信息、運輸車輛及人員信息,事故簡要經過、人員及貨物損傷信息,事發后應急處置內容。

10.1.2  事故發生后,應當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如為了搶救傷員或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某些物件時,必須做好現場標識,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按照事故拍攝要求拍攝事故全景圖、局部圖和細節圖,以便為事故調查創造條件。

10.1.3  企業應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在搶救傷員的前提下。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10.2  調查和處理

10.2.1  企業應建立內部事故調查和處理制度,按照有關規定、行業標準和國際通行做法,將造成人員傷亡(輕傷、重傷、死亡等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和貨物損失的事故納入事故調查和處理范疇。

10.2.2  企業發生事故后,應及時成立事故調查組,明確事故調查人員職責與權限,調查應及時開展和完成,并溝通事故、事件調查結果;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置。若事故等級達到事發地人民政府調查等級,事發單位積極配合有關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門開展事故調查。

10.2.3  事故調查組應根據有關證據、資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間接原因和事故責任,提出應吸取的教訓、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編制事故調查報告。企業應開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動,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

11.  績效評定、持續改進

11.1  企業建立、實施并保持運輸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暢通,應每年至少一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的運行情況進行自評,驗證各項安全生產制度措施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自評應形成正式文件,并將結果向所有部門、所屬單位和從業人員通報,作為年度考評的重要依據。

11.2  以管理運輸服務活動中發生的不符合,包括投訴、報告、運輸事故、體系自評、第三方評審結果等,及時分析安全管理體系運行質量,調查不符合原因、合理調整目標、指標、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等措施,減少因不符合而產生的風險和影響,持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生產績效。

12.  安全文化建設

12.1  企業應建立包括安全價值觀、安全愿景、安全使命和安全目標等在內的安全文化。按照“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原則構建從企業主要負責人至一線運輸人員的安全承諾及個人安全行動計劃。

12.2  全體員工及承包方均應積極參與安全事務,通過建立安全文化廊、安全宣傳欄、安全園地等形式建立安全文化陣地,讓員工充分參與運輸安全,以實現對與安全相關的所有活動進行有效控制的目的。

12.3  企業應建立安全行為激勵機制,鼓勵員工識別、反饋、解決潛在的不安全缺陷,消除安全隱患。同時企業建立員工安全績效評估系統,將安全績效與工作業績相結合的獎勵制度,樹立安全榜樣或典范,發揮安全行為和安全態度的示范作用。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7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自2014年121日起施行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1號(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4]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3號(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5]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8號(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6] 機動車登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24號(自2012年9月12日起施行)

[7]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2號(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8] 大件運輸安全技術規范(中國財富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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